漢高產品銷售條款及條件

更新日期:2023年3月

1.  契約

1.1   透過「Henkel eShop漢高網路商城」 (下稱「本網站」)或其他許可管道(下稱「其他管道」)銷售的產品適用本產品銷售條款及條件(下稱「本條款」)。

1.2   台灣漢高股份有限公司及/或其關係企業(下稱「漢高」)根據本條款同意銷售產品給透過本網站或其他管道訂購產品之經銷商及企業客戶(下稱「買方」),本條款應與雙方先前或之後簽訂的主要商業條款結合使用,包括但不限於產品的說明、交付方式和期限、價格、付款條款及其它特別條款(下稱「其他商業條款」)。其他商業條款和本條款將共同構成雙方之間契約的全部內容(下稱「契約」),除非雙方另行約定,如其他商業條款與本條款有衝突或不一致之處者,以其他商業條款為準。

1.3   除非雙方另行約定,買方一旦開始使用本網站或其他管道、向漢高發出要約或對漢高製作並發出的訂單加以確認,即表示買方已經閱讀、同意並接受本條款所含的所有條款和條件並受其約束,屆時買方不得以未閱讀本條款為由主張本條款對其不具備拘束力。

1.4   本網站或其他管道採B2B模式經營、架設,即企業經營者間透過電子商務之方式進行交易,故漢高與買方所生之法律關係非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消費關係,尚無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餘地,合先敘明。

2.  報價和接受訂單

2.1   買方在本網站下的訂單應視為買方的要約,訂單提交成功的訊息是系統自動生成,並非漢高對買方要約的承諾,訂單只在發生下列任一情況時對漢高具有拘束力(1)漢高向買方書面確認接受訂單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確認接受訂單之郵件及電子郵件,或(2)漢高已經按訂單生產產品並發貨;倘買方在訂單中訂購多種商品,而漢高因庫存原因只向買方發出其中部分商品的發貨確認,則訂單僅就該部分商品對漢高具有拘束力。網站上陳列之報價(下稱「報價」)僅為要約之引誘,漢高不對任何報價承擔責任,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買方訂單。

2.2   倘買方通過其他管道直接或間接提交採購訊息(包括但不限於以口頭、書面等形式),漢高根據該採購訊息製作並發出的訂單應視為漢高的要約,在買方就前述漢高發出的採購訊息加以確認時,漢高與買方間的契約正式成立。

2.3   買方與漢高依照前兩項成立的買賣關係應自漢高發貨之日起生效。為避免疑問,訂單確認後,倘有以下一項或多項情況,漢高有權在發貨前取消或更改訂單,並在取消或更改後書面通知買方:

a) 漢高發現訂單產品缺貨;

b) 買方提交的訂單資訊不正確、不準確或無法驗證;

c) 因原材料供應商提高價格、稅率變化等原因導致產品價格變化;

d) 由於技術錯誤導致產品資訊有誤;或

e) 漢高認為買方違反本條款或違反買方和漢高簽訂的其他協議。

訂單取消後,買方已支付的相關款項將退回至買方的付款賬戶。

2.4   買方透過本網站下訂單或透過其他管道提交採購訊息時,須仔細核對並確認所購產品的名稱、價格、數量、規格、型號、顏色、收貨地址、收貨人姓名和其他聯繫方式等資訊。無論收貨人是否與買方本人一致或是否取得授權得代理買方,收貨人的行為和意思表示均視為買方的行為和意思表示,買方應對收貨人行為及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負連帶責任。

3.  品質

3.1  漢高保證,產品在離開漢高工廠或倉庫時符合雙方約定的規格標準。除非漢高在交貨日後的2天內收到買方關於產品品質問題的書面異議,並且隨後即給予漢高驗貨的機會,否則漢高不承擔任何有關產品品質問題的責任。

3.2   除法定產品責任外,漢高在發生下列情況時不承擔本條款第3.1條所規定的責任:(1)買方根據第3.1條發出書面異議後繼續使用該產品者;(2)由於買方違反第8條規定而引起的任何產品缺陷。

3.3  買方應於產品送達(以買方簽收時間為送達時間)交貨地後的2天內對產品進行適當的產品品質控制檢查,包括產品的數量、規格、型號、顏色、品質及包裝等。如買方在指定倉庫自提產品,則買方應在產品裝運前於提貨處進行產品品質控制檢查。

3.4  產品送達交貨地後超過2天未就產品提出書面異議者,將視為該產品品質完全符合所要求的規格。如買方自提產品,則買方未於裝運前就產品提出書面異議時,將視為該產品品質完全符合所要求的規格。

4.  價格和付款保證

4.1   買方應隨時根據所適用的法律規定,並按發票金額向漢高支付貨款。交貨之前,漢高有權要求提前付款或按漢高要求提供付款保證書、發票等。

4.2   漢高對商品進行明碼標價,但買方應當瞭解並同意,漢高有權隨時變更產品報價並無需另行通知。產品價格以漢高最終確認的訂單中顯示的價格為准。

5.  送貨

漢高將根據契約列明的交付方式向買方交付貨物,包括買方在漢高指定倉庫自提或漢高代辦托運。買方應在雙方約定的交付地點按照雙訪約定的方式提取或接受貨物。

6.  所有權和危險負擔

6.1  貨物危險負擔自交貨時起轉移給買方。為免疑義,如買方指定快遞物流業者並由漢高代辦托運,產品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漢高將產品交付承運人後由買方承擔;如買方自提產品,漢高在指定倉庫將產品交付給買方後,產品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方承擔。

6.2 只有買方向漢高付清全部貨款(包括任何加值型營業稅或其它相關稅費)時產品所有權轉移給買方,否則漢高仍保留該產品的所有權,買方僅作為保管人持有產品。除非漢高要求買方退還產品,買方可以通過再銷售或加工產品作為其正常經營活動的一部分。

6.3  所有產品本身的智慧財產權以及對產品或與產品有關的生產、開發或創新(包括改進)而產生的智慧財產權(無論是否受買方委託)均應歸漢高所有。買方應根據漢高的要求製作書面文件確認上述權利或轉讓上述權利給漢高,費用由漢高承擔。

6.4  所有本網站或其他管道所呈現的文字、圖片、軟體、聲音、影片、錄影、圖表等內容以及漢高透過本網站或其他管道為買方提供的其它資訊,均受著作權、商標和其它智慧財產權法律的保護。買方只能於漢高事先書面授權的前提下才能使用該等內容,且不能擅自重製、改作或創造與該等內容有關的衍生產品。

7.  付款

7.1  買方應根據契約約定的付款時間以銀行匯款或銀行承兌匯票的方式全額付款貨款,具體方式以雙方另行約定為準。

7.2  買方不得因任何原因延遲付款或以抵銷之方式抵扣貨款。如買方逾期付款,漢高除有權按照第7.3條收取逾期違約金外,並有權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7.3  若買方未按契約約定的付款時間向漢高支付貨款者,買方則應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逾期部分貨款總額[0.3]% 計算逾期違約金。

8.  產品保管及使用

8.1   買方應在任何時候合理謹慎保管使用購買的產品,並遵守漢高口頭或書面關於產品倉儲,使用和保管的指示。買方不得損害產品品質和安全,或以其他方式影響漢高的品牌和商譽。

8.2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產品僅用於本地銷售使用,非用於出口至其他國家。因產品海外使用和銷售所產生的風險,買方承擔全部責任,包括漢高因此遭受的損失、遵守相關的境外法律法規等。                                                   

9.  責任及責任上限

9.1 漢高因契約而生的責任以相當於該產品價值的金額,及與產品有關的加值型營業稅或其他適用的稅費總額為上限。

9.2 漢高對以下索賠不承擔任何責任(1)利潤損失、商譽損失、生產損失、經營損失、預期利益、所失利益、與協力廠商簽訂契約之約定利益,或(2)後果性損失、間接損害。

9.3  買方應賠償漢高所有因買方、其員工或代理商故意、過失、直接或間接作為或不作為致使產品遭受協力廠商或第三人索賠等而造成的損失、成本支出(包括訴訟/仲裁費用、律師費)、罰款及損害賠償。

9.4  除非契約另有約定,所有承諾、陳述、擔保、條件及條款,無論法令、貿易慣例等明示或默示,無論書面或口頭,均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予以排除適用。

9.5  有關產品的陳述、使用說明、及市場主張,均出於善意,但漢高對此類陳述不承擔任何責任。產品的適用性和匹配性須由買方事先確認其符合買方或最終用戶的特定用途(必要時可通過試用)。儘管產品符合規格,但漢高對產品的品質或適用性是否符合任何特殊目的不作任何保證。

9.6  除非契約另有相反約定,本條款不排除、阻礙、限制漢高的下列責任(1)由於漢高過失引起的死亡或人身傷害、(2)詐欺行為而影響消費者的法定權利。

10. 保密

10.1買方不得在契約有效期內及契約終止後的十年內向任何協力廠商及第三人洩露屬於漢高或其關係企業的機密資訊,包括但不限於產品規格、樣品、配方、生產程式、專有技術,及所有技術和經濟類資訊,或將上述資訊用於其它目的,除非漢高明確書面授權。

10.2 為保護漢高產品的智慧財產權、保密性質及其他權利,對產品的使用進行以下限制:(1)出於安全目的,買方不得對漢高產品或任何樣品進行分析或允許任何第三方分析或積極推動此類分析,並(2)買方不得複製或允許任何第三方複製漢高的產品。

11.  不可抗力

11.1 因不可抗力(第11.3條定義)致使漢高無法履行交貨義務時,漢高有權延遲送貨直至不可抗力終止為止,無須向買方承擔任何責任。

11.2 就本網站而言,漢高於現有技術條件下維護本網站的穩定性及安全性;對於漢高不能及時預見、不能及時發現及防範的法律、技術以及其他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不可抗力(第11.3條定義)以及駭客攻擊、電腦病毒、通訊線路故障等因素導致的服務中斷、資料滅失以及其他的損失及風險,漢高不承擔買方因此而生的法律責任及經濟損失。

11.3 不可抗力指當事人無法合理控制的所有情勢,包括但不限於天災、戰爭、內亂、騷亂、瘟疫、流行病、火災、爆炸、意外、洪水、怠工、政府管制、缺乏足夠燃料、能源、原物料、貨櫃、交通工具或人力、罷工、停工,或受限於法律、法規,例如禁制令、假處分等。

12.  契約終止

12.1 漢高可在下述情況下單方終止契約的全部或部分,但不影響漢高已經產生的任何權利:(1)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或(2)如買方拖欠漢高貨款、破產、違約、無力清償債務(若可以補救)並在收到違約通知30天內未進行補救者,書面通知則立即生效。

13. 一般條款

13.1  如果契約的任一條款經有管轄權的法院裁定全部或部分違法、無效、無法執行、或不合理、該條款應視為具有可分割性,不影響其他條款或該條款其他部分的效力,契約的其它條款或該條款的其它部分仍應有效。

13.2  漢高未能或遲延履行或僅部分履行契約條款,並不表示其放棄契約中的任何權利。

13.3 本條款內容的變更或增訂應由漢高另行書面確認(包括郵件或其他書面形式)。

13.4  沒有漢高事先書面通知,買方不得轉讓其於契約中的任何權利或義務。

13.5  漢高有權根據法律、法規、政策、交易習慣、客觀條件等變化不定期修訂本條款,並透過本網站或其他管道對外公佈。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修訂後的條款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14. 法律適用

14.1  本條款和任何適用本條款的契約適用中華民國(台灣)法律。如就契約內容或其執行發生任何爭議,雙方應盡力友好協商解決;若未能達成協商,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